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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承运人对乘客及其行李的责任

 

 

“规定” (EC) No 2027/97 的总结Acc (以“规定” (EC) No 889/2002的修订为准)。这一通知总结了由人民立法和蒙特利尔惯例规定的适用于民用航空承运人的责任。

对死亡或者受伤的赔偿

 

对于乘客受伤或死亡的责任是没有经济限额的。对于100000特别提款权 (在2004年6月23日121065欧元的价值)以下的损失,航空承运人不得辩驳赔偿要求。超过以上数额的时候,航空承运人可以证实自己并非疏忽或者无过失。




预付款

如果乘客受伤或者死亡,在确定赔偿人的之日起15天内,航空承运人必须支付一定的预付款,以应付直接经济需要。在发生死亡的时候,预付款不得低于16000特别提款权 (在2004年6月23日19370欧元的价值)

对乘客造成的延误

在乘客被延误的情况下,除非航空承运人可以证明其已经尽一切可能避免损失或者能证明无法采取措施,否则,航空承运人需对延误为乘客造成的损失负责。对乘客延误的赔偿最高不得超过4150特别提款权 (在2004年6月23日5024欧元的价值)

行李的延误

当行李被延误时,除非航空承运人采取了一切合理手段避免损失,或者损失不可能避免,否则,航空承运人必须承担损失。对行李延误的赔偿最高不得超过1000特别提款权 (在2004年6月23日1211欧元的价值)


行李的毁坏,丢失,或损坏

航空承运人对行李的毁坏,丢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不超过1000特别提款权 (在2004年6月23日1211欧元的价值)。如果是托运行李,即使航空承运人无过失也要负责,除非行李本身有问题。如果不是托运行李,航空承运人只有在有过失的情况下才负责。



 

行李的责任升级

乘客在办理登机手续时可向航空承运人声明,并支付额外费用,即享受超过定额的行李责任赔偿。


关于行李投诉

如果行李被损坏,延误或者毁坏,乘客必须尽快与航空承运人以书面形式联络。如果是托运行李被损坏,乘客必须在7日内提出书面投诉,如果是延误行李,则为21天。在这两种情况下,时间的计算都以乘客收到行李之日为起点。


合同及实际承运人

如果实际航空承运人并不是合同承运人,乘客有权对任何一方提出投诉。如果一个航空承运人的名字或代码出现在机票上,则该航空承运人为合同航空承运人。


诉讼时限

任何对法庭提交的诉讼必须于飞机到达或者应该到达之日起两年之内提出,


 

信息的根据

以上说明的规定的根据来自于1999年5月28日的蒙特利尔公约,由Community by Regulation (EC) No 2027/97 (规定(EC)2002年第 889号的修订版为准)及许多会员国的立法贯彻执行。


这一总结或通告并不能作为赔偿要求的根据,也不能用来解释“规定”或者蒙特利尔公约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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