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说明适用于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的第 EC 261/2004 号条例
适用性
适用以下规则:
- 从欧盟成员国机场起飞,由欧洲共同体的航空公司从第三国机场起飞至欧盟成员国机场(如果您已获得补偿或在第三国已获得帮助的情况例外);
- 如果您有经确认的相关航班的预订,并在指定时间登机;
- 航班取消: 如果计划航行的航班未能起飞,并且至少有一个座位被预订;
- 仅适用于按照直接或间接渠道公布价格购买机票的旅客,或按照常客奖励计划或其他商业计划购买机票的旅客;
- 当我们的航空公司负责航班飞行时。
航班延误
当我们合理预期航班起飞时间延误时:
(a) 航行距离为 1500 km 或以内,延误 2 小时或以上;或者
(b) 航行距离为 1500 至 3500 km,延误 3 小时或以上;或者
(c) 航行距离在 3500 km 以上,延误 4 小时或以上。
我们将免费为您提供:
- 在等待的合理时间内为您提供食品与饮料;
- 通过电报、传真、电话或电子邮件,为您与目的地取得联系提供便利。
- 如果合理预期起飞时间比先前公布的起飞时间至少晚一天,除上述帮助外,我们还将根据当地情况为您提供:
- 有必要做一晚或以上时间的非计划停留时,我们将提供酒店住宿;
- 机场与住宿地间的接送。
如果延误时间至少为 5 小时,并且您决定取消此次飞行,我们将为您提供:
按照购买机票时的价格全额返还机票钱,不论是还未起程,还是已经起程但航班无法将您送至原计划目的地。
航班取消
如果您的航班被取消,我们将为您提供以下帮助:
I. 您可选择:
(a) 按照购买机票时的价格全额返还机票钱,不论是还未起程,还是已经起程但航班无法将您送至原计划目的地;或者
(b) 按照同等运输条件,更改路线在最短时间内到达您的最终目的地;或者
(c) 按照同等运输条件,更改路线在稍后您方便时到达最终目的地,视座位情况而定。
II. 此外,我们将免费为您提供:
- 在等待的合理时间内为您提供食品与饮料;
- 通过电报、传真、电话或电子邮件,为您与目的地取得联系提供便利。
III. 当根据您被取消的航班更改路线时,如果合理预期新航班的起飞时间比被取消的航班的计划起飞时间至少晚一天时,我们将为您提供:
- 有必要做一晚或以上时间的非计划停留时,我们将提供酒店住宿;
- 机场与住宿地间的接送。
IV. 以下情况我们可免责:
> 在计划起飞前至少两周通知您航班取消;或者
> 在计划起飞前两周至 7 天时间通知您航班取消,并为您提供改道路线,使您不早于计划起飞时间 2 小时起飞,不超过计划到达时间 4 小时达到最终目的地;或者
> 在计划起飞前 7 天之内通知您航班取消,并为您提供改道路线,使您不早于计划起飞时间 1 小时起飞,不超过计划到达时间 2 小时达到最终目的地。
> 如果我们能证明航班取消是由于即使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仍无法避免的特殊情况造成的,您有权获得以下数额的赔偿:
(a) 250 欧元,航行距离在 1500 km 及以下;
(b) 400 欧元,航行距离在 1500 至 3500 km 之间;
(c) 600 欧元,航行距离在 3500 km 以上。
如果我们提供的更改路线不迟于前述“航班延误”中的启程时间,上述赔偿额将减少 50%。
因超额预订导致的拒绝登机
拒绝登机指航空公司航班拒绝搭载乘客,即使该乘客按照前述“适用性”中的条件登机,除非有合理原因拒绝其登机,例如健康原因、安全原因或缺少旅行文件证明。
我们在拒绝登机前会请求志愿者让出自己的预订,并以协商的条件对志愿者提供回报。
如果没有足够的志愿者出让预订,您在个人意愿之外被拒绝登机,我们将为您提供如下赔偿:
(a) 250 欧元,航行距离在 1500 km 及以下;
(b) 400 欧元,航行距离在 1500 至 3500 km 之间;
(c) 600 欧元,航行距离在 3500 km 以上。
如果我们为您提供其他航班改道飞行,并且不超出前述“航班延误”中的原订航班到达时间,上述赔偿将减少 50%。
航行距离基于最终目的地确定,拒绝登机将使您延误原计划到达时间。 航行距离的测量将采用大圆航线方法。
此外,我们将为您提供:
I. 您可选择:
(a) 按照购买机票时的价格全额返还机票钱,不论是还未起程,还是已经起程但航班无法将您送至原计划目的地;或者
(b) 按照同等运输条件,更改路线在最短时间内到达您的最终目的地;或者
(c) 按照同等运输条件,更改路线在稍后您方便时到达最终目的地,视座位情况而定。
客舱降级
如果您被安排在了低于您所购机票对应的客舱等级,您有权按照一定比率获得相应航段的费用退还。 这一权利不适用于自愿以较低客舱等级旅行的乘客。
我们将向您一次性付清退还款,数额根据航行距离确定。 如果您不接受以上退还方式,您可将您的机票移交至我们的偿还部门以便精确计算。 您可就近联系我们的分支办事处。
第 (EC) 261/2004 号条例第 16 款规定的强制性信息
如果有任何关于此条例的执行的投诉,消费者
可向以下机构提交申请:
奥地利联邦政府运输部,创新与技术部(The Austrian Federal Ministry of Transport, 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
电子邮件:fluggastrechte@bmfit.gv.at
电话 +43 1 7116265/9204
周一至周四早 9 点至 12 点
传真 +43 1 7116265/9699